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