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与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