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
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