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26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等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与市场毗连且面向市场内经营的商铺经营者。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建设、达标改造。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达标。
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市等级(星级)农贸市场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新建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鼓励国有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通过协议收购、产权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对申请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接续经营。
城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内不得擅自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三章经营规范
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市场开办者对该机构依照委托实施的服务管理行为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市场开办者管理服务的农贸市场,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一)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商位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市场经营者信息档案;
(二)建立经营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信用分类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人员;
(三)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悬挂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四)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开办者及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合格;
(六)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七)设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不合格产品处置台账;
(八)保持通道畅通,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
(九)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十)设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一)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区农民除外;
(二)在规定时间进入市场指定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占用市场公共区域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三)遵守食用农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单据,配合食用农产品等检测工作;
(四)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五)配备与所销售的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六)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或者无需清洗直接加工的散装食品,设置并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穿戴符合卫生标准;
(七)承担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义务,保持经营工具、商品干净整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
(八)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禁止明火作业、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市场经营者网络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
鼓励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电子行情价格显示牌,发布商品指导价格,引导市场消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农贸市场推广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环保购物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