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