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区农民除外;
(二)在规定时间进入市场指定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占用市场公共区域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三)遵守食用农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单据,配合食用农产品等检测工作;
(四)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五)配备与所销售的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六)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或者无需清洗直接加工的散装食品,设置并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穿戴符合卫生标准;
(七)承担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义务,保持经营工具、商品干净整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
(八)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禁止明火作业、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