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