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商位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市场经营者信息档案;

(二)建立经营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信用分类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人员;

(三)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悬挂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四)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开办者及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合格;

(六)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七)设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不合格产品处置台账;

(八)保持通道畅通,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

(九)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十)设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一)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