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建设、达标改造。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