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达标。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市等级(星级)农贸市场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