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达标。

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市等级(星级)农贸市场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相关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