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擅自终止经营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