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免收摊位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优惠政策,明确补贴标准,及时兑现补贴。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摊位的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