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支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