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开办者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应当退还自产自销农民,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一百元的,处三百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百元的,处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