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临时农贸市场原则上不得设置。确需设置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依法设置。

城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内不得擅自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