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等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与市场毗连且面向市场内经营的商铺经营者。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