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进行指导和培训,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建立对农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