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