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市场经营者未亮证亮照经营或者拒绝配合食用农产品检测的,经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相关食用农产品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