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主席团成员的人选,由召集会议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确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四)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工作;
(五)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转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检查其办理和答复代表的情况;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和组织、指导本级人大代表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代表;
(十一)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主席团会议。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三)联系代表和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席团报告;
(四)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六)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