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