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