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