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