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三)联系代表和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席团报告;
(四)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六)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