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