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