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确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四)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工作;

(五)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转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检查其办理和答复代表的情况;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和组织、指导本级人大代表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代表;

(十一)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