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3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第二章督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本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进行专业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
(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第三章督导事项和实施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以及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
(八)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九)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共青团建设、少先队建设以及工会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依规办学办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三)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评价改革等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
(六)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情况;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
(九)安全稳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况;
(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活动,并将其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课堂听课、资料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查看、暗访等方式。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每三至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督导活动,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活动。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