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