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