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