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督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