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