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