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