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