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