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