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