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