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本级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