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督导激励和问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