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