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决定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