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移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