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九条有效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