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二)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学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