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月4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四)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八)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九)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二)其他相关工作。
(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二)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五)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等;
(二)定期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特困、高龄、孤寡、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防范并及时处置意外风险;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五)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六)其他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倡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养老心态,建立文明、自觉、合理、科学的养老方式。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
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弘扬良好家风,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每年的重阳节当月为本市敬老宣传月。
第二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餐饮配送、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关爱探访、家政服务、代缴代购、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
已建成城镇居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进行配置。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应当设置电梯,且设置两台以上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一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建筑的一层,并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置于建筑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适老性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智慧养老相关硬件和软件安装使用等服务。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的服务用房,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完成配置。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一)定期免费基础体检和健康指导;
(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三)对六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四)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五)对符合条件的特困、高龄、失能、重残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六)享受乘坐城市公交、参观旅游景点、社区食堂助餐等基本优惠服务政策;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一)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务;
(二)护理、康复、用药指导等康复护理服务;
(三)日间照料、临时托养、短期照护等服务;
(四)关怀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
(六)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鼓励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老人子女承担、社会捐赠、生产自助等多渠道筹集运营资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四)与有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休憩、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等服务。
支持家庭设立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农村幸福院与卫生室资源整合,支持乡村医生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监(照)护、居家安防、应急救援、辅助出行、家政预约等智慧养老服务。
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时,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网络预约等智能技术,在各类老年人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在农村文化礼堂、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开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结对帮扶等关爱老年人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由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机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具备适应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居住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
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制定安全风险基本应对措施,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养老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提供帮助。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支持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养生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实施、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的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规划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组织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