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通过设置长者餐桌、长者食堂或者助餐点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老人子女承担、社会捐赠、生产自助等多渠道筹集运营资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