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养老机构依据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制定安全风险基本应对措施,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