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倡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养老心态,建立文明、自觉、合理、科学的养老方式。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