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及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居住区坡道、楼梯、电梯、公厕、座椅、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

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适老性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智慧养老相关硬件和软件安装使用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